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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兰赔偿;牡丹花动迁赔偿;名贵花卉征收评估;木兰花损失鉴定
- 供应商家: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4/11/21
- 有效期限:2025/11/18
- 供应地点: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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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甲*评估事务所138*988*22651,*行政许可执业机构资格,接受各*政府实施的征占用渔业资产;水产养殖补偿;海洋、海域资源资产补偿价值评估;银行、信用社以海洋资源资产等抵押贷款评估等项目;公、检、法涉案的海洋、海域价值补偿评估及价格鉴证的委托
高*法院渔业损失司法鉴定资格
*发改委海洋资产与渔业水产价值评估执业资格
花卉损失鉴定评估;花卉动迁赔偿评估
花卉毁坏价值司法鉴定;海南省花卉赔偿鉴定报告
河南省花卉征收评估;海南省花卉征收评估
森林司法鉴定,林业司法鉴定;果树司法鉴定;绿化树木司法鉴定;护路树司法鉴定;自然资源司法鉴定;
花卉索赔损失6900余万元。
昆明市中院审理本案后,判令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赔偿花卉公司损失265万余元,拆迁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 拆迁施工导致花苗受损 状告拆迁方索赔6900余万 同馨花卉公司起诉称,在公司筹备设立期间,该公司股东李某(公司成立后的法定代表人)与矣六乡广卫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该村民委员会广子路土地及大棚89亩作为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用地,租用期为20年。 2002年7月,同馨花卉公司成立,主要从事康乃馨、非洲菊花卉种苗的培育。在同馨花卉公司经营的第八个年头,也就是2010年6月,花卉公司所租用的89亩土地上的构建物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矣六街道办成立了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广卫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广卫分指挥部),负责广卫片区拆迁改造工作。 同馨花卉负责人李某说,矣六街道办自开展拆迁改造以来,在没有与花卉公司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于2011年12月,组织拆迁施工单位在花卉公司花苗培育室四周进行施工作业。大量施工扬尘进入花苗室,造成公司培育的非洲菊、康乃馨花苗受到污染。 同馨花卉公司在诉状中称,2011年11月10日,广卫分指挥部委托云南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同馨花卉拥有的生物资产进行评估,认定同馨花卉公司拥有的康乃馨原种瓶、康乃馨繁殖母瓶、非洲菊繁殖母瓶等*组培生物资产价值为6900余万元。同年12月16日,同馨花卉公司通知各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以减少损失,但施工单位并未停止施工。 次日,同馨花卉公司委托同一家鉴定中心对组培瓶苗的污染原因及污染率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同馨花卉公司康乃馨与非洲菊组培瓶苗的平均污染率为94.6%。鉴定机构同时认定,组培室周边因施工形成大量带菌灰尘,导致培养室内培养架的玻璃隔板及培养瓶的封口膜上沉积有大量带菌灰尘,是造成该组培室内组培瓶苗污染的主要原因。 鉴于此,同馨花卉公司起诉到昆明市中院,要求矣六街道办事处和拆迁公司赔偿损失6900余万元,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 不属民事侵权纠纷 是行政争议 6900余万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 去年,昆明市中院环保法庭曾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后,同馨花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院审理后将本案发回重审。昆明市中院于2014年4月8日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同馨花卉公司的起诉,矣六街道办事处和拆迁公司答辩称,广卫片区“城中村”改造,是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征收的行政行为,此事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而是行政争议,所以两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两被告还提出,广卫分指挥部分别于2010年6月11日和7月15日向同馨花卉公司发出《拆迁通告》,通告上确定了拆迁的*后期限为2011年10月前。但拆迁*后期限届满时,同馨花卉公司并没有按拆迁通告要求对其组培室内的花苗进行搬迁。到2011年12月,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合同,在同馨花卉公司周边进行拆迁施工作业。被告方认为,即使本案有同馨花卉诉称的污染情形,由于该公司自身对损失的发生及扩大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应由同馨花卉公司自行承担。两被告还认为,花卉公司提出的 690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按照有关规定,同馨花卉公司*的组培瓶苗不属于拆迁补偿的项目。 一审 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判令街道办赔偿265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拆迁造成花圃污染事件属于行政争议还是属于民事纠纷,以及本案损失如何计算等问题,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这起案件是因花卉种苗被污染损害而提起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所诉请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均围绕侵权损害赔偿,并没有针对政府“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诉讼,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同时,法院确认矣六街道办和拆迁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法院同时确认,综合本案证据进行分析,同馨花卉公司所主张的花卉损害,与两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馨花卉公司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呢?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受损的康乃馨原种瓶、繁殖母瓶及非洲菊繁殖母瓶等生物资产,均是花卉生长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并非成品苗木。而鉴定报告中得出评估资产价值6900余万元的结论,除康乃馨原种瓶采用“成本法”外,康乃馨繁殖母瓶、康乃馨生根瓶及非洲菊繁殖母瓶均采取了“市场法”及“收益法”,将其视为成品苗木扣除成本后计算其经济价值,显然与原告所主张的生物资产受到损害时的实际情况不符。以此,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对于同馨花卉公司的损失,只应按照“成本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应计算未来不确定的可期待利益。昆明市中院因此计算出同馨花卉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30余万元。 结合本案事实,昆明市中院一审认定同馨花卉公司在明知拆迁时间、其经营场所属于拆迁改造范围及工程施工将带来的后果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有效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发生,致使花卉组培瓶苗大量死亡,法院确认同馨花卉公司自己承担20%的损失。 据此,昆明市中院判令矣六街道办事处赔偿同馨花卉公司损失330余万元的80%,即265万余元,并由拆迁公司对这笔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同时判令,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也由原被告双方按比例承担。 昨日获悉,原告方不服该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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